馮庸辦學促進教育發展 關于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決定

2018-05-07
字體:
瀏覽:
文章簡介:關于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決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精神,充分調動社會力量辦學,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

關于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決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精神,充分調動社會力量辦學,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教育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決定》(湘政發〔2008〕1號),現就進一步促進我市民辦教育發展作出如下決定:

一、進一步明確民辦學校的單位性質

1.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辦學許可證的全日制民辦學校和民辦幼兒園,依法登記為民辦事業單位,由縣級以上編制部門進行事業單位備案登記。

二、進一步保障民辦學校的相關待遇

2.凡具備教師資格并與民辦學校簽訂3年以上有效聘任合同的教師,可憑有效合同到所在地的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納入事業單位管理的民辦學校教師檔案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實行人事代理。民辦學校教師養老保險繳費可按照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繳費政策分別由民辦學校和個人承擔。

3.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有計劃地選派公辦學校骨干教師到民辦學校支教。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民辦學??筛鶕芾砗徒虒W需要到公辦學校遴選管理人員和教師。到民辦學校支教的公辦學校教師,支教期滿后回原單位工作,工齡連續計算,職稱、職級待遇不變。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招考錄用民辦學校教師,在其合同期未滿時,須經所在學校同意方可錄用,錄用后工齡連續計算,職稱待遇不變。民辦學校的教師職稱晉升享受公辦學校同等待遇。

4.義務教育民辦學校按照中央、省政策規定享受生均公用經費補助。

三、進一步落實民辦教育的扶持政策

5.落實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允許民辦學校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范圍和招生計劃,與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根據有關規定適當放開民辦學歷教育收費審批權限(不含公辦民助和民辦公助中小學校),按市場需求和辦學成本自主定價,收費項目及標準向社會公示。

6.完善民辦學校稅費政策。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與公辦學校同價。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執行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政策。

7.保障民辦學校建設用地。根據辦學規模和舉辦者意愿,采取政府劃撥、出租或出讓方式優先供地。新建、擴建的民辦學校在報建審批、選址供地、規費減免、環境保護等方面與公辦學校享受同等待遇,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依法免征契稅和耕地占用稅,用于教學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服務性收費按同等公辦學校政策對待,執行財政相關管理制度。

8.鼓勵金融機構為民辦學校提供用于擴大辦學規模和改善辦學條件的信貸支持??h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信用引導、貼息支持、政府注資成立抵押擔保公司為民辦學校提供貸款融資擔保等方式支持民辦學校多形式籌措辦學資金。

9.鼓勵民辦學校利用接受的捐贈資金和未分配的辦學結余按國家規定設立基金,通過基金營運增加辦學經費。允許在政策范圍內,通過獨資、合資、合作、股份制等多種形式,拓展融資渠道,改善辦學條件,擴大辦學規模。

10.依托優質學校品牌,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優質資源共享機制,采取聯合辦學、相互托管、民辦公助、集團化、混合制辦學等形式,拓寬民辦學校辦學渠道。

11.進一步加大民辦教育投入,形成政府購買服務的有效機制,制定規范的財政支持政策體系。

四、進一步優化民辦學校的發展環境

12.教育、發改、財政、金融、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環保、民政、工商、衛生計生等職能部門要結合工作職責,制定具體的扶持民辦教育發展的實施辦法,切實依法依規妥善解決民辦教育發展中的突出問題。

13.公安、工商、城管執法、文化、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加強民辦學校周邊環境的綜合治理,嚴厲打擊干擾和破壞民辦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違法行為。嚴禁各職能部門向民辦學校亂收費、亂集資、亂攤派、亂罰款。

14.新聞媒體要堅持正確導向,及時推介民辦教育先進典型,努力營造有利于民辦教育發展的輿論環境。各類媒體不得刊發和播出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招生信息。

五、進一步加強對民辦學校的規范管理

15.新設立民辦學校,必須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嚴格執行學校設置標準,嚴格審批程序。

16.完善民辦學校督導評估機制。每年度末,民辦學校應向學校審批機關報送年度辦學情況報告,學校審批機關應對民辦學校進行年度辦學情況評估檢查,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并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扶持的重要依據。對年度評估檢查不合格的民辦學校,要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辦學許可證。健全民辦學校督導制度,發揮督導專員的作用,提高民辦學校督導評價科學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