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梅離婚 岳梅珍訴魏志雄離婚糾紛一案

201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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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簡介:原告岳梅珍與被告魏志雄因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林國概適用簡易程序于2010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

原告岳梅珍與被告魏志雄因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林國概適用簡易程序于2010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親后于2005年8月8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于2007年12月17日生育一女魏薇,因被告性格粗暴、脾氣古怪,平時聽信父母而經常與原告產生爭吵,特別在原告“坐月子”期間還毆打原告,致使原告返還娘家生活?,F雙方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由被告每月承擔300元。

被告辯稱,被告沒有毆打原告,夫妻尚有感情,不同意離婚。

現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親后,即于2005年農歷2月同居生活,同年8月8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并于2005年12月17日生育一女魏薇。原、被告曾因家庭生活瑣事產生爭執糾紛,造成夫妻感情不睦,以致分居生活。

2010年農歷正月18日,原告返回被告處看望女兒,并攜同被告及女兒到城關游玩,原告還要求被告與其同往莆田居住,但被告未去,原告就將女兒帶去莆田玩耍。此后,原告把女兒安排在莆田讀書,被告不同意,雙方發生爭執糾紛。原告就訴至本院,提出上述離婚等訴訟請求。在本案審理期間,被告及其親人到莆田將女兒帶回家中撫養,因此雙方又產生糾紛。

本院認為,原、被告有經登記結婚,該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雖然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有產生感情糾紛致分居生活,但被告否認夫妻分居已滿二年,原告不能舉證證實夫妻已分居多年和存在其他法定離婚的情形,故無法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的請求離婚理由和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雙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關心,夫妻關系就可以和好。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岳梅珍與被告魏志雄離婚。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為人民幣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